骆炳峰,男,汉族,1957年5月1日出生,江西上犹人,197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9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原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2014年7月3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骆炳峰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双开。
1978.10——1980.09,江西省政法学校公安班刑事侦察专业学习;
1980.09——1981.06,江西省赣县公安局刑事侦察员;
1981.06——1986.10,江西省赣州行署公安处、地委政法办干部(其间:1984.08—1986.07省委党校全日制大专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86.10——1988.03,江西省赣州地委办公室秘书科干事;
1988.03——1989.12,江西省赣州地委办公室副科级秘书;
1989.12——1992.11,江西省赣州地委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1992.11——1994.07,江西省赣州地委办公室副主任(其间:1993.08—1993.10参加赣州地委党校县干班学习);
1994.07——1996.12,江西省赣州地委副秘书长(正县级);
1996.12——2001.01,江西省南康市(县级)委书记,兼任南康市武装部第一政委(1995.08—1997.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
2001.01——2004.04,江西省赣州市委常委、秘书长(其间:2001.10—2001.11参加江西省委党校市厅班学习);
2004.04——2006.12,江西省赣州市委常委、秘书长、市直机关工委书记;
2006.12——2011.01,江西省赣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兼任江西陆军预备役步兵师副政委、二团第一政委(其间:2007.05—2007.06赴法国普瓦提埃大学参加“高级公共管理人才”培训班学习);
2011.01——2011.02,江西省赣州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2011.02——2013.08,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3.08——2014年7月,江西赣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罢免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骆炳峰的代表资格终止。鉴于骆炳峰的市人大代表职务被罢免,按照法律规定,其赣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相应撤销。
2014年7月——被双开。
人物事件双开处分日前,江西省纪委对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骆炳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骆炳峰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收受礼金。
骆炳峰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骆炳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抚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炳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赣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变更经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以(2017)赣07刑更6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
二度减刑2018年9月3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骆炳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骆炳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